我有个和大多数人判断不一样的常识:大多数案件(除了刚发生的单一的案件)案件中有疑点才是正常的,所有人口供一致细节一致才可疑!
尤其是小孩子的口供;回忆距今时间较长的案件过程;案件细节复杂;多人作案,有的会相对真实的陈述(少);有的会避重就轻,比如把一些自己做的推给同案犯,造成供述的矛盾,但都坚决不承认自己说错;有的会不承认。
这样必然会有记忆的混乱,和表达的混乱,如果没有反而是警方对笔录做了处理(对矛盾中看起来更可能说谎的人反复讯问,让他改变陈述,同他人一致)让检察官和法官更轻松,案件更铁。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这个案子多半在事实没有问题,细节上不一致正常,甚至细节上矛盾,但这也是实质没有办法用客观的方式解决的。要解决,只有用我上面说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在真正的经验丰富的人面前,反而违背常识了。
被害人不可能完整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把所有细节陈述清楚的,她很有可能把几次被强奸的过程搞混了进行陈述。嫌疑人更不可能记清楚的,因为他们还会把本来记得清楚的模糊处理陈述。
矛盾才是真实,对我来说,这只是个常识。
我的观点是:
第一,该女生必然被强奸过。案件事实和证据上看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处女膜怀孕等情况,直接证明该女生必然被强奸过。该女生陈述口肛等细节,在那个年纪不可能凭空捏造,又侧面证明她被强奸过。(看过黄色片捏造事实的猜测和她客观上处女膜怀孕等情况是对冲的)
第二,该女生被谁强奸过?这个问题法律上其实是无解的目前公开的仅有女生控诉,嫌疑人口供,如果由于报案时间问题没有精液等生物检材,而嫌疑人又翻供了,所以仅以公开的这些证据不能认定谁是强奸者,那么严格认定证据否定任何可能有疑点的证据,这十几个人都应该无罪推定,当庭释放,国家赔偿。
但这样处理天理何在呢?法不能大于天!中国的法治进步绝不是允许辛普森杀妻案的出现,绝不是西方的律师治国、僵化法条实际让上层社会通过律师制度掌控法律。因此法治不仅要有证据,还要有逻辑和天理。
所以,基于此,法官没有办法判处当庭释放,同时认为被害人陈述和警方的可信度更高。于是对于翻供采取了警官自证没有刑讯逼供,对翻供不予认可。也就有了判处的依据。
我只是很遗憾,08年还没有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否则这些人没有机会翻供,翻供也是自己打脸。
对于刑讯,该案警方没有什么刑讯的必要和动机,而且在审讯难度上也相对不大。但该案的承办警察一定有殴打嫌疑人的感情冲动,打没打,刑讯没有,也是一样说不清的事。
我个人倾向是案件没有问题,矛盾和细节一致性问题警方应该做得更好,但没有办法完全解决。
对于该案的处理,要么全部无罪推定,要么认定口供予以定罪。前者法律上说得过去,后者法律和法理上都说得过去。
有人问我有没有过刑讯逼供,以法律为标准,我明确回答有,虽然不多,但确实不止一次,也因此被处理过,也因此被局长“召唤”过,在我另外的回答中有大概的情况和原因。但我个人不认为我是刑讯,我觉得是殴打,是感情上的问题,不是因为证据。打人和刑讯是一回事,也不是一回事。
如果我是该案的承办人,我刚工作的那两年一定会殴打嫌疑人,而且会打得很狠,也就是大家和法律定义的刑讯,我自己认为我是殴打。现在一方面接触不是人的人太多变得更冷静或者冷血了,一方面有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