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新网
中新社北京5月27日电 题:(两会观察)以法律武器应对“滥诉”中国是否需要外国国家豁免法?
作者 王恩博 黄钰钦
一段时间以来,以美国一些政客为首的国际人士借疫情对中国发起“滥诉”。中国应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本国合法权益,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受到关切。
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加紧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切实维护中国国家及公民法人权益。建议一经提出,北京代表团代表中超过35人联名签署并向大会提交了该议案。该议案目前已被大会议案组接收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
何为外国国家豁免法?
马一德向记者解释说,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调整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国家越来越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一国政府与他国法人、自然人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为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制定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内起诉与被诉的专门法律——外国国家豁免法。
“用更通俗的话来说,中国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后,中国公民就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的代表。”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王佳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旨在以国际公约形式加强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法治和法律确定性。2005年9月14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但截至目前,中国尚未制定全面系统的国家豁免法。
立法必要性何在?
随着当今世界国际交往不断深入、全球化进程加快,国家已频繁参与全球经贸活动,由此带来的冲突矛盾亦激增。专家认为,在此背景下,外国国家豁免法立法必要性凸显。
马一德指出,中国当前仍遵循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绝对豁免的一般原则,中国的当事人无法在国内法院对他国提起诉讼,这既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令中国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当前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巨变,可以预见中国在未来发展中将遇到更多国家豁免问题,并对国家豁免解决的策略提出更高层次要求。
在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杰看来,未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之前,中国从法律层面有效应对他国“滥诉”之举,更多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制定中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法,从主动性角度来说值得积极考虑,至少能够在法律层面形成一种主动抗衡。
此外,法律具有明确指引和预测作用,亦将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从而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马一德举例说,一部明确完善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将给予在华外国投资者一个明确预期,保证其在经济领域与中国政府发生争端时能够顺利地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立法从何处着手?
近期,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借新冠肺炎疫情污名化中国甚至发起所谓“索赔”。马一德指出,这些所作所为不仅是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的践踏,也是国际霸权与强权主义的体现,但同时也再次说明中国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他建议,中国应根据时代环境变迁,重新慎重地对国家豁免规则进行审视,由绝对豁免原则转向国际主流的限制豁免原则,“这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维护中国及其在世界各地的财产和本国公民法人权益的有效手段”。
王佳亦指出,实行限制豁免原则已成为当前国际立法趋势。在她看来,原则上国家仍应享有豁免,尤其在其从事公共职能、政治职能之时。但当今国际社会中,国家越来越多卷入商业投资活动等非政治领域,因此亦需要在享有豁免的同时保留一定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