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 的:華僑救國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復興中華文化,促進海外文化事業,獎勵 優良華文著述,特訂定本辦法。
二、項目及名額:1.學術論著獎一至三名~限人文及社會科學類之論著。
2.文藝創作獎三名~小說、散文、詩歌、小品文、劇本等均可。
3.新聞寫作獎二名~新聞評論、新聞報導、社論、專欄等,但以有系列作品為原則。
三、資 格:1.學術論著獎:最近二年內在海內外已出版或發表之論著。
2.文藝創作獎:最近二年內在海內外已出版或發表之作品。
3.新聞寫作獎:最近一年內在海內外華文報章、雜誌等發表之作品。前兩項著述,一人以一作品為限,其餘作品可作為參考之用,作者如具華僑身份,在國內印刷出版,亦可申請,有關華僑問題之著作,其作者不限於華僑,出版地點亦不限於海外。3項作品,以選送五篇為限,餘均為參考作品;未署名者,須經報社及出版單位證明確係申請人作品。
四、獎 勵:1.學術論著獎第一名獎金新台幣参萬元、第二名新台幣貳萬元、第三名新台幣壹萬元,另取佳作若干名,發給獎狀,並酌予其他獎勵。
2.文藝創作獎三名及新聞寫作獎二名,每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另取佳作若干名,發給獎狀,並酌予其他獎勵。本會保留對任一獎項從缺之權力。
五、手 續:本獎由海外僑團、僑校、僑報、使領館、駐外機構及本會名譽理事、理事、顧問等推薦具有華僑身份者參加,参加者本人亦可申請,但須有華僑身份證明,参加者均須於規定日期內填表,連同作品有關資料及華僑身份證明等,送僑聯文教基金會辦理。
六、日 期: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底止,逾期不予受理。航郵寄遞,以當地郵戳日期為憑。
七、評 審:本獎由僑聯文教基金會分別聘請專家評審後,由僑聯文教基金會核定,於一○九年十月間公佈,並定期贈獎。
八、注意事項:1.若發現參選作品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或涉嫌抄襲,盜用等情事者,一律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章及獎狀。
2.凡已獲本會頒發獎金者,三年內不再受理同一申請人同一獎項之作品。
3.凡作品已獲其他單位獎項之獎金鼓勵者,本會不再受理。
九、本辦法經僑聯文教基金會董事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地 址:中華民國(一○○四五)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一號七樓之十六號僑聯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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