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在知乎上有律师发表了自己对周立波持枪的看法:各位,我个人非常赞同涉毒公众人物应受到比普通人更加严厉的制裁,但在本案中,还是不要过于乐观。15年刑期仅仅是理论可能上的最乐观估计,事实上,即使五项指控中最重的一项成立,周立波面临的刑期最低也有可能低至三年半。
首先,我们看看周立波受到了哪些指控:持有违禁药品(轻罪),二级非法持有武器(C级重罪),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轻罪),非法持枪(E级重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轻罪)。
检方很贴心地标记出来,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是其中最重的指控,我们先来看看:
纽约州刑法(New York Penal Law)265.03条列举了构成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名的三种情形,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和检方公布的起诉信息来看,周立波被指控的依据应该是第(3)款,在住宅和工作地点以外的场所持有已经上膛的枪支。与第(1)款不同的是,这里的持有不需要以用做非法目的为前提。265.03条规定,该罪名属于C级重罪。在纽约州,刑事案件的量刑是按照罪名的级别分类做出的,我们来看一看C级重罪的量刑范围:
纽约刑法中,涉及暴力的C级重罪刑期为三年半至十五年,纽约州立法者进一步解释道,上述二级非法持有武器属于涉及暴力范畴。(链接:Penal Law Class C Felonies )但纽约刑法第70条同样指出,在该范围内具体的量刑还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例如犯罪历史,先前重罪记录,行为本身的暴力程度等。本案中,法官始终维持5000美元的保释金额度,这是重罪中比较低的一个数额,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官不太可能作出最高判决。再来看看其他的指控。控方还提出了另外两项和持枪有关的指控,非法持枪和非法持有武器。基本可以确信,控方提出这些指控的目的是为了层层布放,如果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名无法成立,那么还可以争取保住较轻的指控。
不要求枪支已经上膛。有趣的是,纽约州刑法265.01条还将忍者扔的那种手里剑作为禁止携带的非法武器范畴。对于这种武器(纽约州法律中称为“Kung Fu star”)的定义是:外周有锋利尖角的碟状物体,作为投掷武器使用(”Kung Fu star” means a disc-like object with sharpened points on the circumference thereof and is designed for use primarily as a weapon to be thrown.)扯远了,由于二级和四级非法持有武器,以及非法持枪这三项指控是基于被告人同一行为做出的,因此如果较重者成立,那么较轻者会被法院驳回,或者合并进入较重指控的定罪量刑之中,也就是所谓的“concurrent sentence”。至于另外两项轻罪,法定刑期均在一年以下,且在美国法律中轻罪的刑期一般会合并进入重罪刑期,累加计算刑期(”Consecutive sentence”)是一种较为罕见地例外,一般仅仅针对累犯,假释或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或者服刑期间逃匿的犯罪者。–至于大家关心的持有毒品问题,检方仅仅是以最轻的七级持有违禁药品罪提出指控(一级为最重)。根据纽约州刑法220.03条,这一级别的罪名没有重量要求,仅仅持有高于“痕量”(residual amount)的数量即可入罪。可能是警方在现场收集到的毒品数量不足以支持更严重的指控。
至于周立波本人,则发布微博称,自己是“遭遇天外飞脏神仙手”。也不知道那把上膛的手枪和那一袋毒品,是怎么飞到他身边的。发现真相,那是法院的工作,周立波有一点说的对,他有权利保持沉默,据不透露事件真相。但有一点事实也深受公众所知,那就是:我国和某些国家不一样,涉毒艺人别指望靠几句道歉,几滴眼泪,就能过十天半月再回舞台上蹦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