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定於109年1月11日投票,海外僑民返國參與投票問題,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資格: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及第12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
二、海外僑胞返國行使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一)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申請書、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回郵信封等,自中選會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40日止,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二)查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定於109年1月11日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定於108年9月12日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依上開規定,具有選舉權之海外國民,可於108年9月12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將相關書件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上開書件,屆時可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http://www.cec.gov.tw)查詢及下載。
三、有選舉權人須於108年7月11日(包括當日)前在國內設有戶籍,始符合前揭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居住期間之規定。海外僑胞倘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始返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將不具國內選舉人資格,亦不得依同條項第2款(即說明三)規定申請登記為國外選舉人。
四、請有意於109年1月11日返國0投票之海外僑胞,自即日起請不要異動戶籍,俟108年9月12日起至12月2日期間再將相關書件寄送原戶籍地戶政單位辦理投票登記,以確保其參政權益。
来源:芝加哥華僑文教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