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带货不能靠“抖机灵”

日前,有网友发帖称,自己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被“种草”了一款由某网红主播推荐的烤虾,谁知购买之后却发现,到手的烤虾竟是三无产品。对此,很多网友纷纷跟帖说自己也有类似遭遇,“看着心动,买了心痛”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的心声。

随着各类短视频平台加速商业化,短视频购物日渐活跃。而这一购物形式与传统电商有着天然的分界。由于短视频可以给消费者提供一种“所见即所得”、“眼见为实”的直观感受,并且很多主播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来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使得消费者更加容易冲动消费。然而,由此产生的购物乱象也不容小觑:有人购买产品后发现上当受骗,但卖家却神秘失联;有人付了钱,不仅产品收不到,就连卖家店铺也“人间蒸发”了……诸如此类,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短视频购物本质上仍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当受到电子商务法的约束。比如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对于一些存在问题的产品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介入,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此外,各类短视频平台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各类短视频平台也必须做好有关商家的资质审核,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更要及时对涉事的商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短视频平台不应成为各类“抖机灵”商家的云集之地。任何新业态新模式或平台经济样板,都应该合法有效。假冒伪劣产品就算有更多的网红卖力吆喝,也终究免不了被严惩的命运。不在实体商品与服务上狠下功夫,却在渠道与营销上玩猫腻,终究是舍本逐末之举。

栾雨石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9年06月24日   第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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