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即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新规一出,引起了不少网友热议。“虽然我持有外国‘绿卡’,但一直在上海生活,也要注销户口吗?”持有澳大利亚“绿卡”的陈女士担心,这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要在“绿卡”和上海户口之间二选一?网上也有一些自媒体该条规定做出解读,称此条规定是“我国将严控‘绿卡’及‘双重国籍’人员的信号,在上海率先试点。”
针对网友关心的持有“绿卡”人员是否需注销户口,法律界人士表示持有“绿卡”并不等同于“出国定居”,如仅获“绿卡”,实际并未在外国长期定居的,应该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应当注销户口人员。
不少网友还存在一样的疑问:注销户口是否意味着失去国籍?实际上,把“注销户口”等同于“失去国籍”实际是个误区。户口是我国对居住于领土范围内的人员进行人口管理的手段,其特征是持有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而国籍是中国对拥有国籍者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其特征是持有护照。
上海市公安局就此接受解放日报·上观新闻采访,就该条规定作出权威解读。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这条规定是依据上位法内容制定的,并非上海自创。对于未主动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出国定居人员,公安机关将调查核实后,注销其户口。
问:这条规定是新的吗?
答: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
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
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
问:根据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哪些人员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答: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登记。并未在外国长期定居的,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应当注销户口人员。
问: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如何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答:上述人员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根据本人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提供外国护照;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载有移民、定居、获得外国居留权等事由的外国签证。上述两类人员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如需他人代办,必须委托律师办理或者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
问:对于未主动申请注销户口的出国定居人员,公安机关如何注销其户口?
答: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当事人持有住在国签发的载有移民、定居、获得永久居留权等事由的签证,以及长期在外国居住生活的事实等证据,认定其确属在国外定居的,方可注销其户口。
问:出国注销户口后能否恢复?
答: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问:对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子女户口管理有何规定?
答: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或“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均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