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们聊到全国扫黑办的发布会,里面提到了“恶势力鉴定指南”,说到处置黑恶势力财产这个“土壤”以使其“灰飞烟灭”,也谈到了发生在我们身边、时不时见诸媒体的“软暴力”、“套路贷”。
应该说,中央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运动进展一年多,全国各地的成果还是相当显著的。当然,这其中也不乏各种“低级红”和“高级黑”——比如把医生和失独家庭列为黑恶势力,一些奇葩的标语,这些我们都看过了。
不过,据岛叔在全国各地基层的调研经历而言,黑恶势力也在不断“与时俱进”。要打赢这场长期艰苦的持久战,还得下相当一番功夫。
“转型”
比如,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方面,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有非常详细的界定。客观讲,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击的适用法律要求,也比较高。
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也有越来越强的“法律意识”,其组织行为也越来越隐蔽。很多具有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其运作方式在这几年有了很大的改变,组织方式朝两极化方向变化。
一方面,一些犯罪集团热衷于企业化运作,强化“正规化”建设,对集团成员的纪律约束有所加强。他们已经基本上不运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人们很难辨别出其在行为特征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
而另一部分犯罪集团,则通过弱化组织化程度,“化整为零”,从而实现法律规避。这些集团哪怕是要组织实施聚众斗殴等“低级”的犯罪行为,也是以临时雇佣的方式在社会上招募“马仔”。
我们的社会文明了,而黑社会也随之“文明”了起来。那些曾经混社会的“企业家”,现在都对打打杀杀嗤之以鼻,觉得那是“没文化”“不懂事”。
岛叔就曾访谈过一位已经成功“转型”的“企业老板”。他自称“就喜欢和文化人打交道”,在讲述完年轻时的“奋斗史”后,还开玩笑能否请岛叔给他写一本书。以满头刀疤为明证的、年轻时打打杀杀的日子早就过去了,“政府也不允许”;哪怕是他这样的混混头子,也得转型做“文明人”,否则就会被时代淘汰。
话又说回来,黑恶势力的根本依仗,还是暴力、威胁等手段。这些老板不去做,自然有“员工”或者“伢儿”去做。一些“聪明”的领导者,一方面加强核心成员的“正规化建设”,一方面又倾向于把低级混混置于“临时工”的地位,双管齐下,降低其组织风险。
现在,就连“伢儿们”也懂得分寸了。在一次田野调查中,岛叔碰到几个“管理员”收沿街摊贩的“卫生费”。这些“伢儿们”收费时也“讲规矩”:拿了摊主的小吃,还要付钱;一个摊主说当天没法交费,“伢儿们”也不着急,说“明天是截止日期、否则滚蛋”一句时,竟显得风轻云淡。
简单说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项较为成熟的罪名,其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但任何法律实践都遵循“控制辩证法”,应对治理者的决策,被治理者也学会“适者生存”。
换言之,法律要求越高,越严格,惩罚的标准很明确了,打击的精准度增加了,但那些有心的犯罪分子,则可以将之视为一份可供操作的“避罪指南”。
比如,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从事黄赌毒等产业。如今在很多地方,连“开赌场”都变得隐蔽了不少。小区里的会所,乡间的“茶馆”都成了赌场的外衣。赌博方式就用普通的打麻将的形式,只不过是50元、100元一局的“大牌”而已。
一些在乡间“作局”的黑社会头目,也极会“算计”,最大程度地规避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在熟人社会中,他们以“给点面子”为由怂恿赌徒参与;收债时也犯不着鱼死网破,而是派几个小混混到赌徒家里“坐坐”,或者街上碰到了“接到”县城宾馆去“玩玩”,不拿到钱就不让回家。
难题
黑恶势力如此“与时俱进”,自然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实践造成不小挑战。
首当其冲的是,它加大了警力消耗。哪怕是一起案件,也得费极多的警力——要梳理犯罪集团的内部组织结构、主要经济活动、系列犯罪行为,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每个方面都要有极为专业的技术,还得附加以大量的基层基础工作。
然而,专门机关的力量又十分有限。岛叔在基层公安机关调研时发现,大多数地方的破案率其实都在20%以内。为了保障大案、要案的侦办,就得让一些普通案件延后。一些民警直白地说,连他们自己和家属的手机被盗了、够得上立案条件,都不会去立案,因为“立了案也没有警力去侦破”。
中央提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各级机关都成立了扫黑办,抽调专门的警力从事扫黑工作。
岛叔遇过的一个市级公安机关,扫黑专班从各个县级公安机关抽调了100多警力,都是基层骨干。哪怕如此,也无法应对庞大的侦办工作量。这也给基层公安工作带来了压力:毕竟,每个县级公安机关也有打击任务,还不能放掉常规性的警务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实已经通过“转型”变灰、变白了。因此在相关黑恶案件中,“恶势力”要比“黑势力”多得多——它们够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件,却又被老百姓深恶痛绝;无论其犯罪的动机、犯罪行为方式还是犯罪后果,都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我们注意到,在最新发布的4个《意见》中,就有对于“恶势力”的详细界定。简单来说,恶势力就是那些暂时还够不上“黑社会”标准,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最后这8个字,可以看作是对“恶势力”的重要界定标准。
标准
应该说,两高两部这回印发的4个《意见》,回应了专门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宽严相济”的法律需求。
一方面,“恶势力”必得等同于其他一般犯罪分子,必须严惩。事实上,更能干扰人民群众安全的可能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分布甚广、无处不在的恶势力。
最近几年,岛叔身边就遇到过亲人遭受恶势力不同程度滋扰、威胁的情况,有一位几乎被逼自杀。如同4个《意见》所提及的,恶势力的确够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件,但这些犯罪分子沆瀣一气,为祸乡里,且借用熟人社会网络,他们更容易给群众造成恐慌,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秩序。
从源头看,此前恶势力之所以可横行乡里,恰恰是因为他们躲避了法律制裁——并不是公安机关不作为,而是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每次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对这些人而言只能算是伤及皮毛而已。
一些恶势力,甚至还将受到专门机关的打击视为“资本”,被惩罚之后,嚣张更胜从前。毕竟,就黑恶势力的组织文化而言,“争勇斗狠”是获得群体认同的重要途径。而为了减少这种“逆向激励”,提高惩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就成了关键。我们看到,此次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认定后的“恶势力”应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同样,“恶势力”则不能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完全等价的处理。此次《意见》就在这个层面上,用1600余字的篇幅详尽规范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更明确的是,对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和主犯,“从重从严”;而对“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这并非“轻轻放过”。如前所述,很多恶势力的成员其实就是专司“争勇斗狠”的“临时工”。他们虽为恶势力干活,但他们的确拿的是“工钱”,并没有获得多大利益,甚至对每次集体行动的背后组织意图也不清楚。这些没有组织身份的“小混混”当然不能和首要分子混为一谈,如何规训与惩罚,需要酌情、慎重考虑。
扫灰
其实,岛叔一直有一个观点:“要打黑,先扫灰”。
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就目前而言,基层社会还存在大量灰色空间,充满着各种“讨价还价”的过程,黑恶势力尚有较为深厚的生存土壤。
例如,在对城中村改造的调研中,岛叔曾和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有过深入交流。谈起“暴力拆迁”,该负责人坦言,对开发商而言,拆迁的“意外”本来就计算在成本之内;项目想要顺利实施,请一个“有实力”的拆迁公司至关重要。
在此过程中,碰到“钉子户”,“血酬定律”对拆迁方和被拆迁方都是适合的:“钉子户”当然可以通过抗拆获得额外利益,但肯定要付出“血的代价”;拆迁公司如果下决心“拔钉子”,也做好了“送几个人进去”的准备。
这么说来,在灰色利益的争夺过程中,黑恶势力有其市场空间。争勇斗狠,本来就是“议价筹码”;在“普通违法犯罪分子—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在“软暴力-暴力”之间,也存在复杂的谱系。
在此意义上,要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从根本上说,要挤压其生存空间、尤其是这些灰色的利益空间。同时,因为恶势力更具隐蔽性,“软暴力”在其中更易无死角切入、侵蚀社会秩序,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早打小”,就得第一时间掐断恶势力脉搏,还社会以安全、基层以清明。
这是一道大题,也是一道长期大题。
文/吕德文(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
编辑/点苍居士
来源:侠客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