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到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竞争中性”多次作为原则性要求被中国官方强调。随着更多操作性要求的明晰,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也正推进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专家分析,竞争中性就是要为不同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市场准入、财政税收到金融信贷等不同方面,中国已有不少举措出台落地,可以预见,竞争中性原则还将加速推进。
不同所有制,一碗水端平
首先,何为竞争中性?
这一概念最初由澳大利亚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后经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进一步发展和倡导,并给出了更具体的界定,其内容包括在税收、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国企和其他企业等。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表示:“竞争中性是指市场经济国家把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企业都一视同仁地公平对待,这样一种技术性的方式方法,我们把它叫做竞争中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市场主体,不管身份如何,都是一视同仁,在市场准入、资源等方面,都享受公平的待遇,一碗水端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日前表示,竞争中性的根本是要解决不同类型企业公平竞争的问题。推动竞争中性的第一步是要把企业头上所有制的帽子摘下来,要解决对待民营企业“形式上平等、实际上却不平等”的问题。
“竞争中性”看似新词,但不同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理念,以及相关改革一直在推进中。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对本报记者分析,前几年民营企业投资大量出海,国内投资的动力相对来说反而不强。尤其是去年以来,关于民营企业的不正常声音和失实论调很多,这对企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明确强调并落实竞争中性原则,有助于树立民企信心,也为其在国内发展创造更好条件。对不同市场主体来说,也是如此。
妨碍公平的政策,应废尽废
那么,竞争中性原则如何落地?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则进一步推进落地实施。会议指出: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加快清理修改相关法规制度,对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年底前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今后涉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投诉举报、第三方评估等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不保护落后。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对本报记者表示,当前竞争非中性的情况主要存在于市场准入、财政支持、税收和金融信贷等方面,围绕这些问题,已有许多具体举措落地,比如设立民企纾困基金,出台《外商投资法》,对外商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等,这些都是体现公平竞争的举措。
高明华认为,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在市场准入上,要逐步放开更多垄断行业门槛,让不同市场主体进入;在政策上,要让金融贷款等政策同等面向不同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加强对民企保护,确立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当前,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覆盖,任何有违竞争中性原则的政策将被废除,这也意味着未来各地出台政策需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随意附加。
以竞争中性增强企业竞争力
实际上,近年来,体现竞争中性的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正在全国推进。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消息,截至2018年底,国务院各部门、所有省级政府、98%市级政府、85%县级政府已部署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但制度实施中仍然存在落实进度不够平衡、审查范围不够全面、审查工作不够规范、审查质量有待提升等问题。
随着竞争中性进一步被强调,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开展行动。近日,河北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实施意见》,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制定招标投标规定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长久以来,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市场化,按照市场原则分配资源,提高效率。倡导竞争中性也就是落实市场化改革,让各市场主体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周丽莎说,推进竞争中性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都是有利的,这也包括国有企业。从国企角度来看,没有制度性的特殊安排和额外补贴,强调竞争中性原则也可让其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同时进一步推进深化改革。
高明华也认为,一个各类市场主体充分竞争的环境才更能激发创新。落实竞争中性原则,既有利于构建平等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形成更强的创新力、竞争力。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年04月03日第03版 记者 李婕)